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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事實論證

  這是一種從材料到觀點、從個別到一般的論證方法,是從對許多個別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歸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的推理形式。使用這種方法,一般是先分論后結論,即開門見山提出論題,然后圍繞論題逐層運用材料證明論點,最后歸納出結論。這種結構的方法,比較符合人們的思維認識規律。

  1、概括總體性事實和枚舉個別事實

  運用事實論證進行論證時列舉的事實可以有兩種形式,即概括總體性事實和枚舉個別事實。

  (1)概括總體性事實的說服力在于事實所體現的普遍性,它是對事實的總體或全局的全面性統計或概括。事實論證有很強的說服力。但是,這種完全歸納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為它要求至少具備兩個前提:

  一是所統計或概括的對象數量是確定的,是有限的并且不太多的。

  二是所統計或概括出現的性質是該類任一對象所固有的。由于現實條件的限制,能夠得到這種事實材料的人是極少的,因此它的可操作性不強。當對象的數量很大或者無窮大時,就無法使用這種論證方式。

  (2)枚舉個別事實又稱典型例證。由于追求總體性事實有時不可能,有時也并不必要,所以在多數情況下,就采用枚舉個別典型事例的論證方式,這在邏輯上稱為不完全歸納法或簡單枚舉法。它是根據某類事物的一部分事物具有某種性質,從而推出該類事物都具有該種性質,其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不是必然的,只有在沒有遇到反例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增強這種論證方式的途徑是盡可能尋找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

  采用枚舉個別事例的論證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舉幾個事例即可。枚舉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時也要考慮到經濟原則,盡可能不要同類重復。

  由于單純枚舉事例很容易流于膚淺和空泛,不利于對觀點和材料作進一步的分析,也無法深化論點,因此,在運用枚舉法時,一般都很重視抓住個別典型事例作重點分析和闡述,有時甚至追求細節的準確性,做到有點有面,有一定的普遍性又有相當的深度。這樣的典型事例分析,往往能把抽象的或深奧的道理與具體生動的事實聯系起來,深入淺出,給人的印象比較深刻,有較強的說服力。

  2、運用事實進行歸納論證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要保證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舉的事例必須是確有其事,不能夸張歪曲,敘述要準確,就是細節也不能失真。運用枚舉法時,要注意可能存在反例,所以在表述上要有分寸感,避免陷入絕對化,避免以偏概全。一般來說,對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比較隨意地列舉;對比較生僻的事實,就要注意其可靠性。

  (2)要避免為事實所駕馭而轉移論題。事實總是多側面多含義的,引用事實并不是引用它的全部內容,而往往只是其中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即事例與論點相一致的那個切點,其他方面在引述或分析時就要舍棄。

  (3)追求新穎的事實材料。新穎的事例有時可以給論點帶來新意,同時能使文章具有較強的吸引力。要敢于從當今的現實生活中選取那些富有新意的典型事實材料,敢于摘引文獻資料中那些別人沒有用過或很少用過的例子。對于老事例,有時也要敢于從不同角度來審視和分析,對大家公認的正面事例,有時也可以用來論證否定性的觀點,這樣的論證往往能令人耳目一新。

  (二)理論論證

  理論論證的目的是要證明論點具有普遍性和規律性。由于論點一般是從具體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來的,其實質是歸納法,而歸納法在很多條件下是很難完全的,因此,用理論加以衡量,就能夠保證其可靠性。

  1、理論論證的邏輯形式

  理論論證的邏輯形式是演繹推理,它是以具有普遍性的原理、原則和觀點作為論據,運用演繹推理的形式,來證明論點的真實性,其典型形式是三段論法。三段論是由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前提推出結論的演繹推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實際運用時,大前提或小前提有時可省略一項。

  運用理論論證論述一個論點時,首先要在理論上加以證明。理論是具有普遍性的。論點如果沒有普遍性就不能成立。有了普遍性,就是說某些現象是可以重復出現的,是有規律地出現的,這樣的論點就可能比較可靠,比較深刻。

  2、理論論證的論據

  (1)引用普遍性原理和原則。若引用經典著作的原文或學科權威人士的原話作為論據時,必須準確。

  (2)各門學科的理論也可以作為論據。如物理學理論、文學理論等。在較高層次的議論文體中,如學術論文和文藝評論中,經常涉及多門學科,因此往往分別以文藝理論、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等多種理論來進行論證和闡述。

  (3)某些經過時間檢驗的、廣為流傳的諺語、格言和成語等。

  運用理論論證能顯示作者的理論水平。有許多議論性文章,特別是某些概括性較高的哲學、經濟學的學術論文,論證部分主要是理論論證,或者全部都是理論論證。

  3、運用理論論證應注意的問題

  (1)重視哲學修養。理論論證表現為尋求普遍性、規律性和高度概括性聯系。這就要求作者有較高的理論素養。就一般性的論題來說,必不可少的理論準備就是哲學。

  有了哲學修養,就可能用最普遍的規律去對所要論證的論題的內部關系作出新的發揮,形成自己新的觀點,并用自己的語言加以表達,這樣就可以免去那種老生常談的流行病了。

  (2)重視提示論點與論據之間內在的有機的聯系。既然引用理論作為論據,那就意味著論點與論據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這種聯系需要作者自己去理解和闡述。運用理論論證,除了要在恰當之處精要地引述理論論據外,還要聯系論題對論據進行演繹性的闡述,把論題和論據充分地、有機地、嚴密地聯系起來。缺少這一環,就只是單純的引經據典,就會削弱議論的思辨性與邏輯性,影響文章的說服力。

  在通常的理論論證中找到理論論據,固然也不容易,要將理論論據靈活自由地引申發揮,就更得有相當過硬的演繹功夫。如果沒有很強的演繹能力,那么論證可能會變成單純的引經據典。

  (3)追求闡述的理論清晰度。敘事文體的表現追求含蓄、意會、意在言外、不言而喻等。但理論闡述恰恰相反,它要求有高度的理論清晰度。這種理論清晰度既表現在表述概念、判斷、例題等的明確性與一致性上,也表現在演繹闡述中思維的清晰與論述的透徹上。核心概念的論點與論據之間的聯系,都是體現文章的理論清晰度的關鍵之處。尤其是運用理論論證,更要特別重視直接地明確地闡明論點與論據之間的聯系。

  (4)要避免斷章取義。在摘引理論著作的某些段落或個別語句時,要注意不可從自己的目的出發,不顧原著的整體觀點和上下文聯系,尋找個別與自己論點相一致的言論,孤立地摘引出來。這種斷章取義的操作,往往會偏離或歪曲原著的觀點,有時甚至走到與原著觀點背道而馳的地步。

  (三)比較論證

  比較論證是一種由個別到個別的論證方法。通常將它分為兩類:一類是類比法,另一類是對比法。

  1、類比論證

  類比論證是根據兩個對象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論兩者在其他屬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其邏輯形式為:A具有a、b、c、d的屬性,B具有a、b、c的屬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屬性,屬于形式邏輯中的歸納推理。

  類比論證屬于或然性推理,是一種從特殊到特殊、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方式,其結論不一定為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性。在某些情況下,有時無法獲得更確切的論據。運用類比論證,有時是有效的。

  類比法富于啟發性,它深入淺出,使讀者易于領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簡練生動。使用這一方法要注意,類比對象應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屬性,要防止出現機械類比的毛病。由于用來類比的前提是特殊的事物,所以類比推理的結論具有或然性,論述復雜問題時只用類比說理就會顯得不夠充實。

  類比論證有一定的哲學依據,因為世界是多樣的,又是統一的。從思維方式來看,類比論證不拘于事物表面上的差異,把不同的事物聯系起來考查,試圖在異中求同,是包含了辯證法的因素的,在認識客觀世界的過程中有其意義,許多類比的結論雖然不一定是真實的,但是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假說。但是,作為一種論證方式,由于它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其結論不是完全可靠,所以在表述上多用“可能”;另外,即使一個基本正確的類比結論中,也包含著某些謬誤。

  一般來說,類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取決于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系。如果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系密切,結論的可靠程度就越大;如果聯系程度低,結論的可靠程度就低;如果是無關的,就不能進行類比。

  運用類比論證需注意以下幾點:

  (1)要使用同類對象進行類比。世界上具有某些相同屬性或相似屬性的事物是無窮多的,有的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對它們進行類比,就缺乏說服力。同類相比一般比較接近本質,結論也比較可靠。如人與人,動物與動物;不能從人與狗都要呼吸、吃食、睡眠等共同屬性,推論出狗也有思想等屬性。

  (2)避免單獨運用類比論證一種論證方式。最好是與其他的論證方式結合使用,使之起一種補充和豐富的作用。

  (3)要注意結論的可靠程度。除非個別很有把握的情況,否則結論一般只是一種可能性。在表述上要把握住分寸,不可絕對化。

  2、對比論證

  對比論證則是一種求異的思維方式,它側重于從事物的相反或相異的屬性的比較中來揭示需要論證的論點的本質。

  對比論證方式的運用范圍很廣,因為可以進行比較的事物很多,中與外、古與今、大與小、強與弱等,都適合于進行比較,在比較中分析和闡明了兩者的差異和對立之后,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夠確